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行业自律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

202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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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

行业自律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联合奖惩戒制度加快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和北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的工作方案》等政策要求,建立完善行业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更好发挥行业诚信自律在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维护行业形象方面的作用,依据行规、行约,根据会员单位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会员单位采取激励性措施,对信用状况不良的会员单位采取失信惩戒性措施。具体措施清单如下。


一、适用范围

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行业自律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措施清单》”)适用于本会会员单位。


二、守信激励性措施

(一)激励对象

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评定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A等(含A+、A),且被北京市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评定的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为B等(含B+、B、B-)及以上的会员单位。

(二)激励措施

1.通报表扬。在协会内部刊物、网站、公众号或会员大会上对表现突出的会员企业进行公开表扬。

2.授予荣誉称号。授予“信用承诺企业”、“服务质量标杆企业”、“优秀会员单位”等荣誉称号,并颁发牌匾或证书。

3.对接政府/社会资源。在政府购买服务、重点项目推荐、政策扶持、评优评先、媒体宣传等方面优先推荐。

4.平台资源倾斜。在协会运营或合作的信息平台、培训平台、对接平台上,给予优质会员企业更好的展示位置、优先推荐、信息推送。


三、失信惩戒性措施

(一)惩戒对象

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评定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D等的会员单位,或被北京市某个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评定的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为D等的会员单位。

(二)惩戒措施

视情节,对惩戒对象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1.警示/约谈。协会发出书面或口头警示,或约谈单位负责人,指出问题,要求限期整改。

2.责令整改。对于未按要求完成警示/约谈整改的单位,发出正式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

3.行业内通报批评。在协会内部面向全体会员,对失信会员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4.暂停会员资格/部分会员权利。暂停其一定期限(如3个月、6个月、1年)的会员资格或暂停其享受协会提供的部分服务(如信息平台服务、推荐服务等)。

5.取消已获荣誉。对已获得协会授予的荣誉称号的单位,取消其相关荣誉。

6.取消会员资格。对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极其恶劣影响、屡教不改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三)豁免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被惩戒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免除惩戒:

1.主动改正或消除、减轻违法违规行为后果的;

2.主动向协会报告,并且作出书面反省的;

3.积极配合本会查处违规行为并主动整改的;

4.其他可以减轻惩戒情形的。


四、其他事项

《措施清单》解释权属于本会秘书处


来源: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