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租赁行业自律公约

201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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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租赁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市租赁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和国家商务部《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北京市租赁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 凡在北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或在京外注册但在北京办公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均需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倡导租赁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从维护租赁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四条 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约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鼓励、支持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第七条 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守用户信息秘密;不利用用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向用户做出的承诺无关的活动,不利用技术或其他优势侵犯消费者或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

第九条 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第十条 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第十一条 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内部风险控制体系”、“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财务会计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

第十二条 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对项目进行认真调查,充分考虑和评估承租人持续支付租金的能力,采取多种方式降低违约风险,并加强对项目的检查及后期管理。

第十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在签订“售后回租”合同时,要进行租赁物的真实买卖,注重获得反映租赁物进行真实买卖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买卖发票”、“租赁物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避免发生法律风险。

第十四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按照商务部有关文件规定,按时、正确的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季度报表、年度报表以及其他需要填报的各种报表。

第十五条 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各种税款,严禁偷逃税款或将非融资租赁业务作为融资租赁业务进行纳税。

第十六条 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企业要加强企业和从业者的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自律信息交流,相互监督,相互勉励。要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同行业国际规则的制定,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规则。

第十七条 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企业要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我国租赁行业发展战略,对我国租赁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第十八条 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企业应该积极参加由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组织的行业培训、从业人员资质认定、理论研究等活动,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

第十九条 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企业要自觉接受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二十条 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传递租赁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企业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企业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租赁行业自律。对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企业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一条 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企业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二十二条 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企业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二十三条 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企业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企业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进行公布。

第二十四条 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企业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共享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公开谴责等处理。

第二十五条 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企业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报执行机构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租赁行业从业者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由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