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新《公司法》
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影响及实务运用
——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第五十七期非营利性融资租赁从业人员系列培训
主 题:《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新《公司法》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影响及实务运用
主办单位: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
时 间:2024年4月25日(星期四)下午14:00-17:00
地 点:北京市区
课程内容
一、《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在融资租赁合同及不良资产处置实务中的运用
(一)《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运用及典型案例分析
1、合同解释与交易习惯
2、合同使用规范(合同成立与生效、预约与本约、格式条款)
3、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表现及常见问题分析
4、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
(二)《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在不良债权处置中的运用及典型案例分析
1、担保物权准入调查中的注意事项及善意取得
2、第三人代为清偿及债务加入
3、代位权及撤销权
4、债权转让
二、新《公司法》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影响与实务运用
(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债权人的保护及在资产处置中的具体运用及典型案例分析
(二)公司治理架构的调整对担保决议审查的影响及典型案例分析
(三)新《公司法》对债权管理与资产处置的影响及典型案例分析
授课嘉宾
潘月 北京市鑫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鑫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证券部主任,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具有17年金融律师和金融机构从业经验。擅长融资租赁、信托、基金、不良资产处置等领域,现担任多家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和大型国有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牵头主办矿产能源类、清洁能源类、企业合规类、数字资产类、房地产类、证券投资类等上百个金融类项目或其他法律项目,并具有IPO、定向增发、债券发行、投资并购、私募基金、合规管理等领域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
第五十七期培训费用、报名方式等相关事宜
1、 企业参会费用为800元/人。会员企业派人员参会两人起,即可享受免费名额。会员企业派2人参会,其中一人免费;派4人参会,其中两人免费,以此类推,多报多享。
2、培训费包含师资、讲义、茶歇、场地。协会是非营利法人组织,培训费只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协会收款后,数电票PDF版将发至报名联系人电子邮箱(如需发送XML或OFD格式数电票请填写在备注中)。
3、本活动不接受现场报名。
4、请在报名截止日期前付款,协会收到培训费后将培训地址发企业联系人邮箱。
5、报名截止及完成付款日期为2024年4月19日17:00。
6、报名方式:
请将报名回执填写完整发至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邮箱:bjszlhyxh2019@vip.sina.com。咨询请致电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办公电话:67150700、63463231
7、如遇特殊情况课程内容不变、师资调整不再另行通知。
8、主办单位收到报名回执视同培训合同生效,请务必将报名回执填写正确完整。如遇特殊情况企业报名人员无法按时参会,报名联系人需在开课前两天通过协会邮箱告知,该参会名额可顺延至下一期。
9、解释权归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
收款账户相关信息如下:
户 名: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
开户行:北京银行东长安街支行
账 号:01090304500120111300295
请参会人员在报名截止日期前通过转账方式划付参会费用,并完整填写如下报名回执。咨询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010-63463231
第五十七期培训报名回执(请务必填写完整) | |||
单位名称 | |||
报名联系人 | 办公电话 | ||
联系人手机 | 联系人电子邮箱 | ||
参会人员 | 职务 | 手机 | 电子邮箱 |
付款总金额 | |||
开票信息(增值税普票数电票) | |||
购买方名称 | |||
纳税人识别号 | |||
地址、电话 | (选填) | ||
开户行及账号 | (选填) | ||
发票项目 | *非学历教育服务*培训费 | ||
数电票接收邮箱 | |||
备注 | (如需要发送XML或OFD格式数电票请在此填写) |